《湖北经济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鄂经院发(2020)11号)

发布者:审计处发布时间:2020-06-19浏览次数:1114







湖 北 经 济 学 院 文 件


鄂经院发〔202011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

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印发,自202091日起施行。



湖北经济学院         

202063日       

湖北经济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科研经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教技厅〔2018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50号)、《湖北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鄂财教规〔20189号)、《湖北经济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鄂经院发〔2016130号)、《湖北经济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19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运用审计方法,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内部控制、财务收支情况及其使用效益等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指科研项目经费、科研平台经费、科研成果奖励经费等与科研相关的经费。凡列入学校财务管理的上述各类科研经费均纳入科研经费审计范围。交由社会机构代账管理的科研经费,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审计范围。

第四条  审计方式分为科研项目结题决算审签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科研项目结题决算审签主要是指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由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的审计项目。科研经费专项审计主要是指审计处根据上级要求、学校对科研经费管理的需要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重点抽查部分科研项目并对其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及审计委托事项归口审计处统一管理,由审计处或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科研项目审计时,审计处负责组织协调和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结题决算审签关注的重点是:决算报表数字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经费使用是否合法、合规。

第七条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研经费是否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各项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实际支出与预算比较是否超出规定范围或金额;购置设备是否与预算一致;

(三)项目经费预算变更、研究时间延长等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四)经费支出中涉及的各项合同、协议等是否真实、合法;合同、协议的履约是否按约定执行;

(五)支出凭证是否完整、有效,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

(六)支出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与项目相关,支出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

(七)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并按规定结清;

(八)结余资金的处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九)报表相关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科研经费年度审计计划由审计处、科研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需要、项目的重要性等因素确定,列入审计处年度工作计划。当年审计计划原则上在制定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时确定。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审计实行委托审计。科研处根据科研经费年度审计计划或年度内临时批准确定的项目,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审计处根据审计委托书,开展科研经费审计工作。结题决算审签项目的委托书以结项报告书代替。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结题决算审签时,项目负责人应将经财务处审核签章的结项报告书,在规定上报期限至少10日前提交审计处审签,同时提供下列审计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科研项目预算书或预算额度表;

(二)科研经费决算表或支出明细表;

(三)结项报告书;

(四)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审计处在收到完整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签意见,审签意见由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签署。对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中存在重大问题而不予审签的项目,审计处商科研处并报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后实施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实施专项审计前,审计处应进行审前调查,向项目团队、项目负责人及科研处、财务处等相关管理部门了解项目情况,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实施现场审计前5个工作日,将审计通知书送达项目负责人、抄送科研处及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按通知书要求及时提供审计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过程中涉及需由相关部门配合提供的资料,相关部门应予支持配合。涉及的审计资料主要有:

(一)被审项目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被审项目的申报书和经费预算;

(三)被审项目的科技合同(协议书);

(四)被审项目的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五)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奖励材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处按照规范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真实性及相关性等方面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并提出改进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项目负责人、科研处意见,依据反馈意见进行复核修改后,向学校提交审计报告,报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对在科研项目审计中查出的违反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制度行为,审计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进行落实、整改,审计处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91日起施行。







































湖北经济学院学校办公室                  20206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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