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计史】秦代上计中的兼职审计(摘自《中国审计史稿》)

发布者:审计处发布时间:2018-05-08浏览次数:690

    有关秦统一中国以后的上计制度情况,史籍没有什么记载,后世始终不太清楚。自1975年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简出土后,人们对秦上计的情况有了一些新的了解。
     根据对秦简的分析,秦代凡主管经济的部门,都有专门从事经济核算的事宜,叫作“计”;各级地方行政机构和主管经济部门都要定期向上级报告计簿。秦简中有关这方面的记载比较具体明确的有两条:
    《仓律》云:“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大(太)仓,与计偕。都官以计时雠(chóu)食者籍。”
    《金布律》云:“受衣者”在“已禀农”之后,“有余褐十以上,输大内,与计偕”。
    这两条秦简,学者一般认为是有关秦代上计的规定,但其规定与古籍所载战国时诸侯国的上计以及两汉的上计均有较大的不同。一是秦简中规定上报计簿的中央机构是大仓或大内,而战国和两汉一般是国君或最高长官丞相、御史大夫接受计簿。二是“与计偕”。《汉书 武帝纪》载:元光五年“征吏民有明当时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县次续食,令与计偕。”颜师古注曰:“计者,上计簿使也;群国每岁遣诣京师上之。偕者,俱也;令所征之人,与上计者俱来,而县次给之食。”据颜师古所注,“与计偕”,是群县所选拔的人才,随上计簿使一起来京师。而秦简所载的“与计偕”,则是领取口粮人员的名籍和其他费用,或者是剩余的褐衣,随同每年的账籍同时缴送,以便于审核。由此可见,史籍所载汉代时的“与计偕”是偕者与被偕者两者都是人,而秦简所载两者都是物。这里有两种可能:一是秦简与古籍所载的两种不同情况战国秦汉时均存在,只是秦简与古籍均有漏载;二是秦代上计制度与战国时其他诸侯国以及汉代本来就有所不同,因此秦简与古籍记载当然也就不同。笔者认为第一种的可能性大。
    如上节所述,秦汉时财政机构上的一大特点是治粟内史(大农司、大司农)和少府各代表着国家财政与皇室私人财政,两套班子分立,国家财政收支与皇室私人财政收支分别核算,泾渭分明。秦简《厩苑律》载:“内史课县,大(太)仓课都官及受服者。”据此推断,秦代在经济上的考核可分为两个系统:一是都官所主管的各个部门,包括都官本人及其所主管的财物,由中央的大仓负责考核;二是县级官吏及由县主管的各个部门与财物,则由中央的内史来考核。有的学者认为,此处内史应指治粟内史,而大仓则是属于王室私产的机构,因此,与古籍记载的两套班子相吻合。但是《仓律》又云“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大仓”,《内史杂》云“都官岁上出器求补者数,上会九月内史”。由此观之,县在经济上的开支又得直接向大仓上报,都官则向内史上报。这种矛盾说明秦在统一中国之前以及统一中国之初治粟内史与少府这两套财政系统并没有严格区分和固定化,当是到了秦末,这种区分才逐渐严格和固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