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者:审计处发布时间:2016-05-25浏览次数:2140

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鄂价规[2010]265


第一条  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经省财政厅批准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为委托人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服务。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以审计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主要业务是为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提供相关的管理咨询服务,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管理咨询服务,提供涉及企业的争端分析与调查的管理咨询服务,企业风险管理咨询服务,担任常年会计顾问,企业秘书代理,代理招募财务经理,为农村集体经济提供管理咨询,个人理财服务,会计培训,代理会计服务业务,会计外包等。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会计服务,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范围,具体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考虑耗费的工作时间、业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等因素。

第七条  审计服务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计时与计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

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一。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方法计算。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20%上下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收费。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价格。

政府部门或企业等招标单位,应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规范和程序。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按照业务规程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严禁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破产清算、歇业清理业务活动和对特困企业、个体工商户服务、以及在贫困县(市)开展鉴证类业务活动,可按基准价下浮30%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对该行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定期开展检查,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行为的规范和指导,促进会计中介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下限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

(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七)不按规定申请或有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的;

(八)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视情节实施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财政厅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一)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回扣、或向第三方推荐客户的;

(二)以低于成本的收费承揽业务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11 日起试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北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鄂价经字[1999]293号)停止执行。

附件一:《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二:《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内容说明》




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计费依据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费率

备注



1、验资



资本总额

30万元(含)以下

5‰


30—100万元(含)

3‰

起收点2000

100—300万元(含)

0.7‰

300—500万元(含)

0.3‰

500—1000万元(含)

0.2‰

1000万元以上(含)

0.1‰




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资产总额

100万元以下(含)

3‰

起收点3000

100—500万元(含)

0.75‰

500—1000万元(含)

0.4‰

1000—5000万元(含)

0.15‰

5000—1亿元(含)

0.12‰

1亿—10亿元(含)

0.1‰

10亿—50亿元(含)

0.09‰

50亿—100亿元(含)

0.05‰

100亿元以上

0.04‰

3、改制、清算、清产核资等专项审计,按资产总额5‰收费,起收点5000




4、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资产总额


3年以内

3-6

6年以上


100万元以下(含)

10000

14000

18000

100-500万元(含)

0.5‰

500-1000万元(含)

0.4‰

1000-5000万元(含)

0.1‰

5000-1亿元(含)

0.04‰

1亿元以上的按增加额的0.02‰累计计算

5、内部控制鉴证按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收取

6、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业务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或跟踪审计分别按项目投资总额的3‰收取

7、涉税鉴证按鄂价房服〔2009361号文件规定执行

8、企业绩效评价按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的1‰收取,起收点为10000

9、外汇收支业务情况表审核按外汇资产的0.5‰收取,起收点为2000

10、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按高新技术企业收入的1‰收取,起收点为5000

11预算支出(财政支出)绩效审计按预算支出总额的3‰收取,起收点为5000


收费项目

计费依据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费率

备注

12非盈利机构报表审计按年度报表审计收费标准的70%收取

13司法会计鉴定按诉讼标的或鉴定标的两者中较小值的3‰收取

14证券、期货、金融相关业务收费标准


1)上市公司年报


资产总额

1亿元以下(含)

2‰

起收点

200000

1 -3亿元(含)

0.65‰

3 -5亿元(含)

0.55‰

5 -7亿元(含)

0.5‰

7 -10亿元(含)

0.45‰

10亿元以上

0.3‰

2)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按审计资产总额的1‰收取,起收点为50000

3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按关联方资金占用交易金额的1‰收取,起收点为50000

4内部控制鉴证业务按资产总额1‰收取,起收点为50000

5)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业务按审计年营业收入总额的1‰收取,起收点为50000

二、计时收费标准

1、主任/副主任会计师400/小时

2、注册会计师300/小时

3、助理会计师180/小时

注:以上表中所列费率为基准费率,会计师事务所可在规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确定收费。


附件二: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说明


本说明旨在明确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服务项目的工作内容、专业能力胜任要求及执业准则,便于委托双方互相协作与监督,为全面执行收费协议提供依据。

一、验资

内容:针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并参与年检的公司、事业单位、非盈利组织以及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设立及其变更时投入资本及其资本变动情况的验证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不同公司、事业单位、非盈利组织以及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资本投资流程和控制,熟悉公司法、公司注册登记年检、非盈利组织、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注册登记以及年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内容:对所有在中国境内按《公司法》注册登记的公司,包括一人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特定行业业务流程和控制,熟悉特定行业、公司注册登记年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三、改制审计、清算审计、清产核资等专项审计

内容:针对改制重组中企业财务状况及其改制合规性、效益型的审计;破产清算初始阶段净资产审计、清算中会计处理审计、清算财务报告审计;日常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政策性清产核资专项审计、资产损失确认专项审计、特殊时期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企业改制、清算、清产核资业务流程和控制,熟悉与企业改制、清算、清产核资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四、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

内容: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破产清算改制时经济责任审计、考核期内责任人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净资产、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违法乱纪事项等;高层管理人员离任审计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公司主要负责人任期的经济责任考核,熟悉与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精通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流程和控制,熟悉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五、内部控制鉴证

内容: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内部控制流程,熟悉与内部控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内部控制鉴证指引

六、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业务

内容:针对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予以审核的业务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基建项目业务流程和控制,熟悉与基本建设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

七、涉税鉴证:

内容:针对涉税情况予以鉴证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各种税收申报汇算清缴流程及其控制,熟悉与各种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八:企业绩效评价:

内容:针对企业绩效进行评价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企业绩效评价流程及其控制,熟悉与企业绩效评价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九、外汇收支业务情况表审核

内容:针对所有企业涉及到外汇收支情况时对其编制的外汇收支情况表予以专项审计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外汇收支业务流程和控制,熟悉与外汇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

内容:针对享受优惠或退税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和控制,熟悉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

十一、预算支出(财政支出)绩效审计

内容: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支出(财政支出)绩效考评进行审计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预算(财政)支出流程和控制,熟悉与预算(财政)支出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十二、非盈利机构报表审计

内容:对公立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基金会、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学校及其他非盈利机构或组织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公立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基金会、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学校及其他非盈利机构或组织的业务流程和会计准则及其具体操作,熟悉与非盈利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的规定。

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十三、司法会计鉴定

内容:针对诉讼和纠纷中涉及财务会计的内容予以鉴证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司法诉讼中涉及的鉴证事项规范和操作的特征,熟悉司法诉讼相关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十四、证券、期货、金融相关业务

1)上市公司年报业务

内容:对所有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创业板、三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同时注册会计师需要对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境内外会计准则下数据差异、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和金额异常或比较期间变动异常的报表项目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流程及其控制,熟悉中国资本市场、上海、深圳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2)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针对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予以鉴证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业务流程及其控制,熟悉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3)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

内容: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占用等关联交易予以专项审计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熟悉中国资本市场、上海、深圳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精通关联交易确认及其披露

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4)内部控制鉴证业务

内容: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内部控制流程,熟悉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内部控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内部控制鉴证指引

5)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业务

内容:针对企业编制的预测性财务信息进行审核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业务流程及其控制,熟悉与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