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系统优秀审计项目(财经类) 评 选 办 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审计工作发展,贯彻实施《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以及《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水平,发挥内部审计在单位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湖北省教育审计学会所属会员单位及部门在规定时间范围内组织完成的审计项目。 第三条 参评内部审计项目必须由参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实施、按时完成并立卷归档。同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审计工作全过程严格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内部审计准则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进行; 2、审计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处理处罚适当,建议切实可行,有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或整改结果; 3、在管理、效益审计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或者审计揭露出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或舞弊线索; 4、审计结果得到较好采用并产生较好影响。 第四条 审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项目的评选 1、审计工作全过程不能严格按照审计法、审计准则及审计规定进行的; 2、审计处理处罚超越法定权限,其审计结论有重大审计风险的; 第五条 教育审计学会每两年组织一次优秀审计项目评选,评选等级按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设置。 第六条 参评项目资料定于评审当年4月20日前送达审计学会学术委员会指定的秘书组收(如遇特殊情况,见当年通知);由审计学会于5月份组织评审,且由审计学会学术委员会实施评审并出具评审结果,评审结果由湖北省教育审计学会存档,并报中国教育审计学会。 第七条 各部门或单位报送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且所报项目的审计类别不能雷同。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含离任、在任)、收支审计、管理效益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不同类型项目,只能各选一种类型。 第八条 各部门或单位推荐项目时,在填写项目推荐表同时,按每一项目200元交纳评审费。(附表一:审计项目推荐表) 第九条 审计项目评选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湖北省教育审计学会统一组织,按照单位推荐,审计学会学术委员会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各部门或单位推荐的项目其报送资料采用原件,统一用A4纸,按审计档案归档要求进行装订。(可参见附表二:卷内档案目录)。 第十一条 评审标准采用百分制,从以下七个方面量化分值: 1、审计方案(包含审前调查) 12分; 2、审计通知书 3分; 3、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40分; 4、审计督导 5分; 5、审计报告 25分; 6、被审计单位整改或审计结论落实 10分; 7、校领导签署发文意见 5分。 第十二条 审计学会学术委员会专家评审组采用无记名记分投票方式,按去掉最高和最低分的平均值排序法确定获奖项目极其等级。 第十三条 审计学会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直接作为学会表彰的依据,并对评选出的优秀审计项目给予通报表扬,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省教育审计学会解释。 湖北省教育审计学会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表一: 审计项目推荐表
附表二: 卷内档案目录 (与审计档案归档要求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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