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鄂经院发〔2018〕98号

发布者:审计处发布时间:2019-03-06浏览次数:1004






湖 北 经 济 学 院 文 件


鄂经院发〔201898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印发实施。



 湖北经济学院

20181213

湖北经济学院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和校内各单位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重点是总投资估算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估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修缮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典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是对建设工程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和校内各单位规范工程管理、完善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资源绩效,防范建设风险、促进廉政建设。

 第五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范围包括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

 学校按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额度,采取不同的审计方式。

1投资估算500万元以上(含500万)的新建、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基建工程)和投资估算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修缮工程,开展从立项到竣工验收阶段全过程审计;

2投资估算50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和投资估算2万元以上(含2万元)不足100万元的修缮工程,开展竣工验收阶段的结算审计;

3投资估算2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核结果作为财务结算依据,同时按季度将审核资料送审计处备案,审计处不定期对审核资料进行抽审,一经发现问题,有权追溯问题金额,工程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合同中对此予以明确。

4对投资估算50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和投资估算10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学校要求或经工程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的可进行全过程审计。

 第六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委托费用按照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七条  审计处的职责

1负责管理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协调和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按程序确定中介机构,签订审计委托合同,办理建设项目审计委托手续;

3审核并批准中介机构制定的审计方案,审核和确认中介机构出具的咨询意见;

4审查和确认审计报告,审定最终工程造价;

5不定期抽审由工程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资料;

6管理和监督中介机构的工作,支持与配合工程主管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  工程主管部门的职责

1工程主管部门指具体承办建设工程的校内各部门,如基建部门、后勤部门等,应参与和配合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的开展;

2及时向审计部门(指审计处或中介机构,下同)提供与实施全过程审计项目工程造价相关的完整、准确资料,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组织审计部门参与项目相关的图纸会审、工程例会、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及竣工验收等活动,以便审计部门获取工程信息;

3协调、督促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落实中介机构提出的审计咨询意见;

4协助审计处及时解决或处理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5对报送的结算审计资料进行初审后提交审计处组织审计或自行审核后出具审核结论。

 第九条 中介机构的职责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2实施全过程审计项目时,应成立项目组并制订审计实施方案,该方案应包括人员安排、工作计划、技术手段和方法、工作制度等内容;

3及时了解施工现场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资料。必要时记录经整理、装订后交审计处备案;

4对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适时分段进行审核,提供咨询意见或报告;全过程审计工作完成后,出具管理审计报告;

5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合约性文件进行审核,提供造价方面的咨询意见;

6跟踪鉴证隐蔽工程,参加工程验收,审核工程进度款;

7对审计过程中遇到的审计争议问题等,及时提请审计处组织协调处理;

8提供材料、设备价格的咨询意见,并进行简要的技术经济分析。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项目立项阶段

1检查项目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与论证,是否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决策程序,决策过程是否形成完整的书面记录,是否获得立项批复或备案意见;

2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是否客观、真实;

3审核项目投资估算,为学校立项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阶段

1审核设计招投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性;

2审核设计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收费的合理性,责、权、利及违约条款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3审核设计概算,为学校确定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施工前准备阶段

 (一)招投标工作

1审核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施工招标文件、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等。主要审核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严密性,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性,评标、定标工作的公正、公平性,尤其对计价依据、价款结算与调整办法等合同主要条款重点审核;

2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主要审核工程量清单中主要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清单项目描述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明显漏项;控制价价格水平是否合理;

3审核招标答疑文件,主要审核文件内容表述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4开展清标工作,审核投标清单报价的合理性,通过对投标报价的分析,找出可能存在疑义或显著异常的数据。

 (二)施工准备工作

1.审查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是否存在先开工后办证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2.审查合同管理是否执行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按期签订,合同是否存在损害学校利益的风险,合同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3.审核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完整,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是否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合同总价或单价的调整原则、计价依据是否充分、合理,施工内容、施工范围、质量及工期要求是否明确、合理。

 第十三条 施工阶段

1.审查开工报告是否按规定签发;

2.审查隐蔽工程验收程序是否合规,对隐蔽工程不合格检验项目的处理是否适当;

3.审核变更是否符合批准程序,变更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变更引起造价变化是否能作为结算依据,重大变更,尤其是可能引起工程造价超出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的变更,是否事先按照审批程序报批;

4.审查工程签证是否符合工程签证的管理程序和批准权限,签证是否及时办理,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计量计价方式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相符,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5.审查主要材料、设备、服务等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设备、材料及服务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有无假冒伪劣产品;

6.审核采购合同中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品种、数量、单价、付款方式、结算方式、供货时间及违约条款等是否齐全,服务类收费依据是否合理;

7.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否符合申报程序,所报进度是否与实际完成工程进度及实物工程量相符,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是否存在超付进度款,是否将不属于本项目的进度款列入本项目中,预付款是否按合同约定进行扣回等;

8.审核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是否避免,已发生的索赔程序是否规范、索赔事项是否真实、依据是否合理,索赔计算是否准确、合理;处理索赔事件和反索赔是否及时。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阶段

1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对缺少的资料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齐全;

2进行现场勘查。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图纸、招标文件及答疑、图集、施工规范的要求相符,对不符部分,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调整;

3审核工程量。包括定额套项、取费,清单项目审查综合单价,对超报、虚报部分造价按合同规定扣减;

4审核材料价格是否与签证价、市场价相符合,对不符的材料价格按规定调整;

5审核有无甲供材料,对甲供材料按有关规定扣除;

6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终审验证工程总造价。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审计程序

1工程主管部门在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编制、审核完成后及时送审;

2审计部门在接收完整送审资料后5-7个工作日提出审计意见,并征求工程主管部门意见;

3工程主管部门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

4审计部门对回复意见进行核实后形成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审计意见。

 第十六条 施工前阶段审计程序

 (一)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1工程主管部门将编制好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进行初审后及时送审计处;

2审计处在接收完整资料后,委托中介机构对送审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进行审核,工作时限从接收完整资料之日起计算: 500万元以下的项目 10-15天;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15-20天;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20-30天;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30-40天;1亿元以上的项目40-60天;

3中介机构将审核结果报审计处,审计处组织工程主管部门、中介机构等各方共同征求意见后并最终确认,形成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审计意见。

 (二)招标文件、施工合同

1招标管理部门在招标文件审核后、工程主管部门在施工合同审核后及时送审计部门;

2审计部门在接收完整送审资料后进行审核,在3-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3送审部门参考审计意见和建议,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进行修改和完善;

4招标文件定稿后及时送审计部门备案,施工合同定稿后按学校经济合同会签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施工阶段审计程序

 (隐蔽工程

1合同规定必须由审计人员鉴证的隐蔽工程,工程主管部门在隐蔽工程封闭前2天通知审计部门;

2审计部门查看记录后提出审计意见;

3工程主管部门落实并实施审计意见。

 (暂估价材料和设备采购

1暂估价材料和设备以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主管部门在询价采购前3天向审计部门提供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等资料;暂估价材料和设备需公开招标采购的,工程主管部门在招标前5天将相关招标资料提供给审计部门;

2审计部门经市场考察和询价后,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5-7个工作日内提出该材料或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3工程主管部门将选定材料的相关资料及时送审计部门备案。

 (工程进度款

1由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和实际形象进度提交工程量统计资料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

2中介机构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中介机构审计咨询意见报审计处审定并备案;

3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咨询意见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相关手续。

 (工程变更

1工程主管部门将变更理由、变更方案、变更预算书及按管理权限签署的审批意见等变更资料及时送交审计部门;

2审计部门根据所收到的变更资料对变更价款进行审核,并根据变更工程量的大小,在3-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在无特殊情况或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原则上均应先完成论证和审批程序,再下达工程变更单。

 (五)现场签证

 工程主管部门将完整的现场签证相关资料,在现场签证手续办理完毕后3天内提供给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对签证内容及费用进行审核。

 (六)索赔

1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要求和报告,工程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后及时送交审计部门;

2审计部门对初审后的报告进行全面核查和验证,提出审核意见,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与施工单位落实索赔金额;

3对因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工期延误等,工程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审计部门,审计部门积极协助工程主管部门提出反索赔。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1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主管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将竣工结算资料初步审核后送审。结算资料按建设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清单(见附件1)一次报齐,工程主管理部门填报结算审计委托登记表(见附件2),施工单位应签署结算审计承诺书(见附件3);

2中介机构在审计处领取结算送审资料,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充资料意见书,工程主管部门接到意见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送审资料,超过时限,审计处原则上不再接收补充资料;不合规、不完整的项目结算资料,审计处可以拒收;

3中介机构在收到完整资料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工作时限从接收完整资料之日起计算:送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下20天内完成、送审金额在500-2000万元30天内完成、送审金额在2000-5000万元45天内完成、 送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60天内完成;

4施工单位在收到审核报告初步意见后7-14天内与中介机构进行核对,在核对过程中各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回复。中介机构与施工单位、工程主管部门有关人员一起进行现场踏勘;对实际工程内容和工程量要素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核对相关资料,由施工单位、工程主管部门书面确认;

5审计过程中出现重大争议或分歧问题时,技术问题由审计处、中介机构与施工单位协商处理;重大疑难问题,由审计处、工程主管部门、招标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和中介机构协商处理;原则性问题报学校议决;

6施工单位对审核结果无异议后,中介机构将审核结果送审计处复核,由审计处办理《结算审计报告批复表》,作为建设工程财务结算依据;

7工程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自行审核项目(2万以下修缮工程)的管理,建立审核管理流程,配备必要人员,规范审核结果并对结果负责,审核结果作为财务结算依据。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和程序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及其它

 第二十条 审计处对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及时出具审计意见,督促有关部门整改;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查处;对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学校有关部门应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力、造成损失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第二十一条   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在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表彰奖励、单位及个人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应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结算审减率≤6%,结算审核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结算审减率>6%,超6%部分结算审核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其费用从建设工程结算金额中扣除。以上规定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列入招标文件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

 第二十四条  为避免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对一年内有2个建设工程结算审减率超过20%、或一个建设工程结算审减率超过30%的施工单位,学校取消其继续承接学校建设工程的资格。以上规定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列入施工合同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学校已出台的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鄂经院发200366号)、《湖北经济学院基本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工作规范》鄂经院发2005203)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经济学院建设工程结算资料送审清单

2湖北经济学院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委托登记表

3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承诺书
















 附件1

湖北经济学院建设工程结算资料送审清单


项目名称


序号

名 称

张数

备  注

1

立项资料



2

工程项目增加内容和经费的报告


超计划投资工程项目提供

3

招标文件


招标工程项目提供

4

招标答疑文件


招标工程项目提供

5

投标文件


招标工程项目提供

6

中标通知书


招标工程项目提供

7

未招标情况说明书


施工单位、价格确定方式等工程管理部门、采招办签字

8

工程施工合同



9

施工、竣工图纸(含电子版)



10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资料(原件)



11

工程进度报表、有关施工记录



12

工程结 ()算书(含电子版)



13

工程所需材料价格明细表



14

工程竣工验收单(原件)



15

甲供材料明细表



16

其它资料



移交人:                  接收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湖北经济学院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委托登记表

 单位:万元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施工单位


立项金额


合同金额


送审金额


管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办人


项目经办人电话


监理单位


/竣工时间

开工:  年  月

竣工:  年  月

项目类别

基建□ 维修□  装饰□  绿化□  设备□  其它□

经费来源




送审资料

见湖北经济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结算资料送审清单

付款情况

进度款


预付款


付款项目


扣款情况

扣款金额


扣款原因


审核情况

施工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签章)

管理部门意见



部门负责人:                  部门:(签章)

以上由管理单位完成后,随送审资料提交审计处。   管理单位委托时间:

送审情况

审计处  意见


委托单位:


委托时间:


回收时间:


附件3

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承诺书


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工程结算编制及结算审计相关管理办法,为做好工程结算审计工作,保证工程结算的准确性、及时性,本公司(单位)承诺:

1本公司于  年 月 日前向湖北经济学院报送的     项目结(决)算编制书及相关送审资料真实、完整,相关手续合法完备,无漏报。如有漏报本公司自身承担责任,不再补报。结算资料中不合格(变更内容不明确、签字单位不齐全等)的变更及签证,本公司同意按照无效变更及签证处理。

2工程结算审计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

3为保证审计处对结算审计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鉴定、评价,确保在审计期间的稽查权,我单位将在数据、资料、工作量的核对,现场检查以及约定当事人谈话等方面,给予积极配合。


              承诺方:


                               (盖章)

                           年    月    日























湖北经济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812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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