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审计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05〕165号)

发布者:审计处发布时间:2016-05-26浏览次数:876







鄂经院发2005165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基本建设

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有关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审计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印发。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湖北经济学院基本建设

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湖北经济学院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工作,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以及《湖北经济学院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鄂经院发2003221号)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甲方为湖北经济学院,乙方为施工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经济学院所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原则

第四条所有工程竣工结算,必须在该工程验收合格后办理,对于未完工程或质量不合格工程一律不得办理竣工结算。

第五条 工程竣工结算编审的各方,应共同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有关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计价的文件,做到依法办事、循规操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湖北经济学院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的编报程序、统一的计量规则和统一的审核方法。

第三章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资料清单

第七条送审资料清单如下:

 a)结算书;

 b)工程量计算书;

 c)钢筋抽料表(土建专业适用);

 d)施工合同;

 e)竣工图;

 f)竣工资料;

 g)图纸会审纪录;

 h)设计变更;

 i)工程洽商记录;

 j)监理工程师通知或甲方施工指令;

 k)会议纪要;

 l)现场签证;

 m)甲招乙供材料定价确认单:

 m)招标文件;

 o)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p)其他结算资料;

 a)移交资料签收表。


第四章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资料要求

第八条 结算书: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竣工图部分,要求包括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甲方施工指令等部分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包括固定合同价和变更合同价,变更合同价部分按资料和计算书顺序逐项以“宗”计算;第二部分由现场签证和其它有关费用组成,现场签证子目应按现场签证的时间先后排序,对项目内容一样但签证单号不一样的要求合并在一起计价。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用电脑编制的结算书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

第九条 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应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工程量计算式组成,工程量汇总表排列序号、工程结算书排列序号及详细工程量计算式排列序号三者顺序应一致。详细工程量计算式上应注明图号、轴线位置(土建、市政专业适用);工程量应有详细的计算表达式、小计和合计,小计和合计应注明它们的范围,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甲方施工指令等部分的内容应在工程量计算式中一次计算。现场签证应注明签证单号,对项目内容一样但签证单号不一样的要求合并在一起计算,但必须反映出合并后的总数由哪些签证单的哪几笔数组成。用电脑编制的工程量计算式应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

第十条   钢筋抽料表(土建专业适用):用电脑抽料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用手工抽料的要求提供详细的抽料表和明细汇总表,详细的抽料表应注明钢筋所在构件名称、施工部位、钢筋编号等。

第十一条施工合同:包括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承发包施工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合同协议书等,不仅要提供主体工程施工合同,而且要提供新增工程施工合同和变更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   竣工图: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施工单位竣工图专用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同时要求有监理单位和指挥部的审核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甲方施工指令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具体要求:将变更或洽商内容简明扼要地标注在竣工图相应位置上,但必须注明标注的内容引自的具体位置,即由哪一本资料的哪一页哪一条而来)。对未在竣工图上反映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等,其费用的增减,结算审核时不予调整。

第十三条竣工资料:这里所指的竣工资料是指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工程验收时所需的所有资料。具体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等。竣工资料要求监理单位和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在确认表上盖章确认,以证明竣工资料上的相关内容(如使用材料的品牌等)与需审核工程的实际内容一致。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

第十四条 图纸会审记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标注内容的查找,对同一部位在不同时间的图纸会审记录必须以最后实施且完工的内容作为竣工图的标注内容。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会审单位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要求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竣工图设计变更标注内容的查找,对同一部位在不同时间的设计变更必须以最后实施且完工的内容作为竣工图的标注内容。设计变更要求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及设计单位的盖章,同时要求有监理公司、咨询公司和甲方同意按相关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的签认意见和单位盖章确认。

第十六条 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根据工程洽商记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竣工图工程洽商记录标注内容的查找,对同一部位在不同时间的工程洽商记录必须以最后实施且完工的内容作为竣工图的标注内容。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及设计单位的盖章,同时要求有监理公司、中介审计咨询公司和甲方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通知或甲方施工指令:要求根据监理工程师通知或甲方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监理工程师通知或甲方施工指令只要求将涉及工程的内容标注在竣工图上,对同一部位在不同时间的监理工程师通知或甲方施工指令必须以最后实施且完工的内容作为竣工图的标注内容。监理工程师通知或甲方施工指令要求有监理公司、中介审计咨询公司和甲方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第十八条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议纪要只要求将涉及工程的内容标注在竣工图上。会议纪要要求有甲方盖章确认。

第十九条 现场签证:要求根据现场签证的时间先后整理(安装工程要分专业)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现场签证要求有监理公司、中介审计咨询公司和甲方相关人员签字以及单位盖章确认。

第二十条甲招乙供材料定价确认单:须由基建材料部提供的定价确认单,方能作为结算计算依据,对每一份定价确认单必须有编号,分类归档成册;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投标须知、问题澄清等。招标文件应整理装订成册,并编制总目录。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包括技术标、经济标、投标承诺书、投标补充函、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其他结算资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评审中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例如:施工日记、地质勘察报告、非常用的标准图集、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而由甲方支付的费用证明如甲方代缴施工水电费票据、淤泥排放费证明等。

第二十四条  资料签收表:按送审结算资料的内容列表,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内容、份数和页数(标注页码)。如果工程结算资料较少,施工单位可以将几个类型的结算资料合并整理,但必需在资料各分册的封面注明内容,以便查找。

第二十五条其他要求:乙方将完整竣工结算资料编上页码,并盖上公章,并将结算负责人委托函附后,将上述完整资料首先交给甲方,并办理交接手续,对不符合上述结算要求的结算资料甲方可拒收。


第五章工程竣工结算编审程序与要求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由乙方编制,其审核工作由甲方组织实施,甲方委托中介审计公司进行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通过验收后,乙方应首先整理结算所的必备资料,再根据资料组织结算编制工作,并做好送审前的自审。自审完毕后,然后按第三章规定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报送甲方基建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实事求是编制竣工结算,保证竣工结算书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在一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条乙方的送审资料,经甲方基建管理部门初审后,由负责人签批送审意见,再转交审计部,审计部门复核后再交由中介审计机构审核。

第三十一条  中介审计机构接受湖北经济学院委托后,必须制定审计方案,对难度大、问题突出的内容还要提出具体措施。公平、公正、严格的进行造价审核,确保审计质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结算审计任务。

第三十二条   中介审计机构和甲方只在乙方送审工程结算书的基础上审核,对没有在结算书上反映的项目将不予结算。

第三十三条   中介审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招标文件等要求及时组织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必须由中介审计咨询机构出具结算报告书,并加盖本机构和造价工程师印章。中介审计机构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介审计机构审核完毕后将结算资料和出具的结算报告书及时送交学院审计部复核,形成审核结论,经湖北经济学院法人或法人代表签并加盖“湖北经济学院”公章后,送乙方法人或法人代表签批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三十五条   甲方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完成对乙方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的审核工作。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查    时   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


第六章  工程竣工结算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竣工结算报告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若乙方对报告有异议,可就有异议部分向甲方审计部门申请再审,审计部门详细了解情况后,通过有效程序协商解决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经济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基本建设  竣工结算  审计  办法

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5920日印发

共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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