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03〕66号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基本建设财务
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经济学院基本建设
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经济学院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审定,现予印发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湖北经济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并参照《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基本建设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大中型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
(三)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统一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二)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
第五条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基本建设资金。院长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基建和财务的副院长负直接责任。学校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学校财务处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监督。财务处应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务人员,具体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四)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六)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参与施工工程的造价控制,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定期收集、汇总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八)及时组织对已完基建工程造价结算的审计工作。对工程预算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八条 学校基建财务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组织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工作。
(一)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二)建设工程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四)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五)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借款利息、其他待摊投资等等。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六)其他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七)管理费是指学校基本建设工程业务管理部门,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管理费总额的 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学校差旅费标准执行。
(八)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费,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确定的标准,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九)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转账手续。
第九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工程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基建处应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工程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
第十条 基本建设工程业务管理部门应配合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工作,其相应的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及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情况,提出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学校批准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与有关部门一道审核工程项目概预算。
(三)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项目设计、监理、施工招投标,办理工程项目相关合同事宜,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
(四)负责办理工程开工前的相关手续。
(五)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控制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确保工程按期保质竣工。
(六)按合同规定,负责审核、签署工程项目进度款的支付。
(七)负责审核施工企业编制的工程进度报表。
(八)及时办理已完工程结算,并协助做好工程结算的审计工作。
(九)做好同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衔接工作。
(十)负责收集、整理建设档案馆所需要的各种基本建设档案资料,及时收回档案押金。
第十一条 学校基本建设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二)学校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三)金融机构贷款。
(四)其他经批准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十二条 学校建设项目所需各项建设资金,由财务处负责筹集、组织、调剂、供应。在安排基建资金计划时,应根据学校资金可供量和内部调剂的能力,编制年度自筹基建资金计划。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审计,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财务人员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付款。
第十四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批后方能支付。
(一)基建管理费的支付。单项费用支出在2000元以内的,由基建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财务处审批;2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由分管基建的副院长审批;2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审批。凡上万元的基建管理费开支,事先须呈报书面用款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基建工程价款的支付。由基本建设工程业务管理人员,根据工程质量监理人员、工程造价跟综审计人员(指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分别签署的付款意见和相关付款资料,提出用款申请,经基建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基建工作的副院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审批;付款数额较大的,须报请院长审批。
1.支付工程进度价款时,须报送工程形象进度资料。
2.预付款的支付,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按有关规定,备料款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所需资金的25%,并根据周转情况陆续抵冲工程进度款。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和备料款,应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3.新建和扩建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总额一般应不超过工程预算的70%,余款到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结算。
4.工程价款的结算,应根据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按照签订的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办法执行。所有基建工程决算,要依照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办理。
5.质量保证金按施工合同约定比例或质量保修合同规定的比例预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条款支付。
6.所有基建工程价款的支付,基建业务管理部门必须至少在一周以前,向财务处报送书面用款计划,以便财务处筹集、调度基建资金。
第十五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基本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三)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四)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五)有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六)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七)不合理的负担及摊派。
第十六条 基建付款结算方式:
(一)武汉地区主要以转帐支票的方式进行结算。
(二)外地主要以汇票方式结算。
(三)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超过1000元不得用现金支付。
(四)用银行结算票据支付基建款项时,应开具与合同或协议相同的收款单位户名,且不得开具无金额的空白支票,同时还应取得盖有与合同单位名称一致的印章的发票(或收据)。
第十七条 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行为,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意见。有关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责任由有关领导承担,财会人员应当继续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各环节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湖北经济学院基本建设及修缮
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保证工程竣工决(结)算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维护学校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投资的建设项目、修缮工程(含园林、信息网络等)等及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简称建设工程,下同)审计,是学校内审部门对基建、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实施前后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50000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2000元以上的修缮工程及其他工程项目,必须经过审计方可结算。
第四条 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竣工决(结)算审计,由学校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对于较大工程项目的审计,学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需要,可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其审计费用在基建经费中按规定列支。
第五条 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经审计后,由审计部门提供“审计报告”,方可作为结算依据。凡未经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结算工程款。预付项目工程款按预算总额的30%留足尾款。
第六条 为了对建设工程进行全面有效的审计监督,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全方位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对单个项目造价达5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批准情况;
(二)建设工程项目经济合同内容的有效性、真实性;
(三)建设工程预(概)算执行情况及变更内容、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四)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物资是否按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五)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六)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七)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八)建设项目预(概)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九)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的问题。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若需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应按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学校基本建设业务管理职能部门,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审核后,由基本建设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送审计部门审计。
第九条 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审计,基本建设业务管理部门的审核人员、审计部门的审计人员应进行现场勘察。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材料及其配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二)是否按国家相应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完成;
(三)工程量是否真实可靠。
第十条 审计部门在对建设工程进行审计时,基本建设业务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并限时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一)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预算文件;
(二)竣工验收全套资料;
(三)项目招(投)标书、承包合同及协议等有关资料,采购主要材料的招(投)标资料及合同、入库资料、价格清单,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资料;
(四)自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的施工日志、工程进度报表,工程施工结算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审计工作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业务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实事求是地编制建设工程造价,报送审计的资料应真实、完整,在审计过程中,若发现施工单位工作不认真而产生的漏算、少算的项目一律不予补充。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应负责督促本部门有关人员将各项施工结算的项目及时送审计部门审计,并密切配合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送审的工程竣工决(结)算书,经审计后,其审减金额超过6%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学校财务处将直接从应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对一年内连续有2个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审减金额超过10%,或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审减金额达到20%的施工单位,应责令其退场,取消其继续在学校承担施工项目的资格。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业务管理人员、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维护学校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竭力保证建设工程造价的真实和准确。对于坚持原则、为建设工程做出突出贡献、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学校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财务结算手续的,学校应做出相应处罚和处分。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业务管理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招标书中明确注明,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并执行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财务管理 制度 通知
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3年4月21日印发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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