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鄂经院发〔2025〕46号)

发布者:审计处发布时间:2026-03-16浏览次数:10

湖北经济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加强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学校党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党领导相关工作的体制机制。

第三条  学校审计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数据资产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绩效管理等实施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防范风险、提质增效的活动。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校成立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校党委领导审计工作的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系统谋划加强党对学校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安排部署学校年度审计重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推进、督促、落实上级部署的任务。

第五条  审计处是学校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同时作为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学校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

第八条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工作经历。学校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学校应当加强审计人员业务培训,提升其职业素养和能力。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校批准,可以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九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并依法接受监督。学校不得安排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差异化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学校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信息系统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数据资产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绩效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四)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以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大风险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重要事项;

(五)提出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建议,督促落实内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

(六)落实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学校主要负责人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按照学校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开展审计,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专项审计调查,向学校主要负责人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五条  审计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但是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购买服务的除外。审计处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财务、会计、业务、管理等资料(含电子数据,下同);有权检查相关资料、资产、信息系统,现场勘查实物;有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财务、会计、业务、管理等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处有权按照规定予以暂时封存。

第十七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学校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需要,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经学校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对列入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的审计项目,审计处应当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人员分工等事项。审计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组成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对象可以根据回避情形申请相关人员回避。审计组成员的回避,由审计处负责人决定;审计处负责人作为审计组成员的回避,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审计组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对征求意见后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

被审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学校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项目)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并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加强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校内巡察、组织人事财务等内部监督力量的贯通协同,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处应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组要按项目建立审计档案,由审计处统一归档,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拒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内部审计查出问题的;

(四)虚假整改、整改不到位、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隐瞒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鄂经院发〔2016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