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鄂经院发〔2025〕47号)

发布者:审计处发布时间:2026-03-16浏览次数:10

湖北经济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审计整改“后半篇”文章,规范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分类、整改结果认定及挂、销号管理工作,压实督促检查责任,提升审计整改质效,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被审单位”)依据审计结果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整治处理的行为,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和服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主动加强协作联动、督促检查、追责问责和运用审计整改结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审计处组织的各类审计项目,包括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科研经费审计、建设工程审计、绩效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等。

第四条 学校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协同机制。校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审计整改工作的统筹领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整改的监督指导;审计处应当加强对整改的督促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整改的业务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应加强对整改问责的贯通协同。

第五条 被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审计整改工作负总责;被审单位现任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扎实推进整改和确保整改结果质量承担主要责任;被审单位其他责任人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审计整改分类

第六条 审计处在组织实施审计项目时,依据实事求是原则,综合考虑问题性质、历史成因、现实情况、影响因素等,对审计查出问题按照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三种类型进行分类,提出可操作、能落实的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时限,并在审计报告正文或附件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审计整改分类标准:

(一)立行立改类:整改工作难度不大,可以由被审单位独立完成,或者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工作量少、难度小,划分为立行立改类问题。

(二)分阶段整改类:被审单位在整改工作中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因整改情况较为复杂,或者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工作量较大、难度较高,客观上无法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任务,需要分阶段进行整改的,划分为分阶段整改类问题。

(三)持续整改类:被审单位负有主要整改责任,但是因问题存续时间长、成因复杂、涉及利益群体众多,人力物力不充足,或者相关政策不确定、治理路径不清晰、问题涉法涉诉等原因,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工作量大、难度高等整改工作复杂度较高,被审单位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半年内难以完成整改,划分为持续整改类问题。

第八条 整改分类确定。审计整改分类在审计报告或附件中明确,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阶段确定。审计处制作《审计查出问题清单》(附件1)随正式审计报告一并发出。

第九条 分类整改的完成时限及相应要求:

(一)立行立改类问题:整改时限一般为审计报告或整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二)分阶段整改类问题:整改时限一般为审计报告或整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半年内;

(三)持续整改类问题:整改时限一般为审计报告或整改通知书(附件2)送达之日起2年内;

(四)被审单位应当自审计报告或整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问题类型制定分类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措施,报送审计处。整改事项全部为立行立改类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报告可以同步合并报送。

上述规定时限内无法完成的整改事项,由整改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可适当延长整改时限。

第三章  审计整改过程管理

第十条 审计处对审计整改事项实行清单台账管理,按照一事一号的原则进行挂销号学校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被审单位应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审计整改的组织形式,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建立审计整改工作清单台账,明确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分工,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防范风险隐患,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第十二条 被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文书列明的时限要求落实整改任务,并及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结果情况报告应当主题突出、内容全面、文字精炼、措施具体、结果明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审计查出问题的形成原因分析;

(三)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四)对可能负有责任的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五)未完成整改事项的原因、措施及完成时限;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支撑证明材料;

(七)审计整改结果及对账销号清单;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建立审计整改跟踪督查机制。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过程的全面了解、政策指导和跟踪督查等工作。审计处按照审计报告或被审单位报送的时间节点,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审计整改销号管理机制。实行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和审计整改结果及对账销号清单管理(附件3)。严格审计整改销号时间,审计处在收到审计整改结果情况报告等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销号认定工作,并向被审单位进行反馈。审核和销号认定工作一般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必要时可由审计处牵头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相关部门成立专班实施。

第十五条 完善审计整改销号台账管理。对认定为完成销号的,审计处及时做好台账登记;对认定为未完成销号的,加强跟踪督办,直到销号为止。

第十六条 审计整改销号分类及认定标准。对已完成整改和基本整改的问题认定为“销号”,对于部分整改和未整改的问题认定为“不予销号”。具体标准如下:

(一)已整改的认定标准

1.已按审计决定执行的;

2.需要整改的问题金额或数量,已如数上缴、退还、收回、核销、处置和进行账务调整的;

3.审计前或审计期间已经终止违规行为、消除违规行为后果,并采取措施杜绝隐患和加强监管的;

4.因被审单位整改手段所限,要求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司法机关受理后已裁决或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5.因既成事实难以纠正、需要在今后杜绝的,被审单位已专题研究相关问题整改工作、完善相关制度或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内容,采取具体防范措施积极整改的;

6.其他有效证明及情况。

(二)基本整改的认定标准

1.已大部分执行审计决定的;

2.需要整改的问题金额或数量,已制定了详细整改方案、明确了责任人员、整改时间节点及目标要求,且大部分问题金额或数量已上缴、退还、收回、核销、处置和进行账务调整的;

3.因被审单位整改手段所限,要求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4.因问题复杂或涉及历史遗留问题,被审单位已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但需上级部门审批,且已按要求报批的;

5.其他有效证明及情况。

(三)部分整改的认定标准

1.对需要整改的问题已制定详细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员、整改时间节点及目标要求,已实施整改,尚未全部整改到位;

2.历史遗留、体制机制等复杂问题,无法及时完成整改,但被审单位已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办法,按照整改计划正在组织落实,需要一定时间达到预期效果;

3.审计整改涉及多项内容,已根据有关审计意见进行了部分整改的。

(四)未整改的认定标准

1.未执行审计决定的;

2.未按照审计整改要求和审计建议采取必要措施纠正问题或加强管理的;

3.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超过整改时限,既无整改计划、又无整改措施,问题仍然存在的;

4.虽然制定了整改方案,但超过整改时限均未实施的;

5.其他有效证明及情况。

第四章  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强化审计整改结果的运用。学校审计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构以及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线索共研、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被审单位整改结果情况应当作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财务预算资金安排、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干部选拔推荐任用、人事任免调整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推进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在向领导小组报告后,遵循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严格程序原则,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九条 被审单位在整改过程中存在下列主观故意情形之一,导致审计整改不到位的,属于拒绝整改,应当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或不采取审计整改措施的,或不配合审计整改检查的;  

(二)拒绝报送审计整改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其他拒绝整改的情形。   

第二十条 被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虚假整改,

应当追究责任:  

(一)审计整改结果情况报告等整改材料未如实反映整改情况,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为应付检查、考核,采取措施达到审计整改要求,事后问题恢复到原来状态的;   

(三)对应当严格纠正的制度规定和行为规范,承诺改正,但未按承诺采取有效改进措施并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    

(四)采取违法违规措施进行审计整改的;   

(五)其他虚假整改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被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整改不到位,且无正当理由,或经约谈后无效,应当视具体情节追究责任:

(一)对应整改事项,未完全按审计整改要求达到整改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整改的实际金额、数量、制度建设等未达到要求的;

(二)采取的整改措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的; 

(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关职能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按规定履行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原则上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应当协助落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予配合,致使审计整改未落实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未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审计处理意见不力,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未按审计意见或建议及时组织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问题屡禁不止、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对被审单位提请的需由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决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处置,导致整改事项无法落实的;

(五)有意隐瞒职责范围内整改事项真相的,或授意、指使和放任被审单位隐瞒整改真相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整改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经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可采取下列问责措施:   

(一)对整改不力的,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拒绝整改、虚假整改、屡审屡犯,拖延、敷衍、推诿整改以及约谈后仍然整改不力的,或不履行整改督促协助责任的,按规定程序移送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等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追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等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审计整改责任追究事项,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审计处。

第二十五条 在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责任追究措施前,应当听取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作记录;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接受政府审计机关等组织实施的审计整改工作,学校明确整改责任分工后,按本办法执行,政府审计机关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审计查出问题清单

2.审计整改通知书

3.审计整改结果及对账销号清单

 

 

 

 

 

 

 

 

 

 

 

 

 


 


附件1

审计查出问题清单

 

审计项目:

被审计单位:

序号

问题摘要

问题分类

涉及金额(元)

是否定责

 

 

 

 

 

 

 

 

 

 

 

 

 

 

 

 

 

 

 

 

 

 

 

 

 

 

 

 

 

 

注:审计查出问题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划分为:立行立改类问题、分阶段整改类问题和持续整改类问题。

 


附件2

审计整改通知书

(鄂经院审改通字XX号)

 

单位(部门)名称:

根据XX项目的审计结果,以下问题由你单位负责整改落实。问题具体内容见附件,请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湖北经济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等制度规定,在收到本通知书后   日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情况报告(附支撑证明材料)。

附件:问题清单

 

 

  

  审计处          

       二〇二XXXX   


附件3

审计整改结果及对账销号清单

审计项目:

被审计单位:

问题清单

(按照查出问题清单 填列)

整改结果(被审计单位填列)

销号管理(审计处填列)

序号

问题摘要

问题分类

整改状态

整改措施及取得成效

未整改完成的原因

下一步

措施

完成时间或预计完成时限

责任人

状态认定

是否销号

销号时间

 

 

 

 

 

 

 

 

 

 

 

 

 

 

 

 

 

 

 

 

 

 

 

 

 

 

 

 

 

 

 

 

 

 

 

 

 

 

 

 

 

 

 

 

 

 

 

 

 

 

 

 

 

 

 

 

 

 

 

 

注:整改状态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分为:已整改、基本整改、部分整改和未整改四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