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工作,加强审计监督,有效控制建设成本,规范协调工程造价咨询过程中的争议,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湖北经济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湖北经济学院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使用各类资金(包括财政拨款、自筹资金、科研经费、捐赠资金等)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协调工作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争议,是指在工程造价咨询过程中,工程承包单位对学校审计处(或受委托的社会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初步意见、核减(增)事项及其依据、工程量认定、计价原则、合同条款解释等存在异议,并经初步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
第五条 工程造价争议协调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委托费用按照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六条 中介机构出具初步审核报告后,工程承包单位在收到报告后,应在10日内反馈意见。逾期未回复意见视为认可审核结论,中介机构可直接依据初步意见出具最终审核结论。
第七条 中介机构在收到工程承包单位反馈的意见后,应在5日内与工程承包单位沟通协调反馈意见的处理,能全部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出具最终审核结论。存在分歧的,工程承包单位可书面向审计处提出工程造价争议处理。
第八条 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的书面材料应包括:争议问题的具体说明、涉及的争议金额、提出争议的支撑材料等。工程承包单位提出的书面争议材料经单位签字盖章,报学校工程管理单位签字确认后,报送审计处协调处理。
第九条 审计处应加强争议协调的组织,加快争议问题的处理。原则上,应在收到工程承包单位的书面材料后,14日内完成争议解决(因工程承包单位原因的除外)。
第十条 审计争议协调处理所遵循的依据:
(一)对定额解释和计价规范的争议,以湖北省相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解释为准。
(二)对设计变更的争议,以现场检测、复查、计算为准。因隐蔽工程或送审滞后导致现场无法核实的,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人(必要时报分管校领导)签署的意见为准。
(三)对施工现场签证涉及工程量的争议,以现场检测、复查、计算为准。因隐蔽工程或送审滞后导致现场无法核实的,原则上以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人及监理等相关部门签署的意见为准;必要时可采取对局部破除等方式取证,产生费用按原因归属工程管理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造价争议协调,可采取线上或线下会议方式召开。协调结果以《建设工程造价协调会纪要》(附件1)形式呈现,纪要需经参会人员签字确认。争议协调结果经当事人确认后,不得再次提请审计争议协调。
第十二条 造价争议协调按争议金额分层处理:5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内的争议问题,由审计处、工程管理单位、中介机构、工程承包单位协调解决;50万元—100万元的争议问题,报请分管校领导参与协调解决;100万元以上的争议问题,报请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程承包单位不接受协调结果的,审计处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造价协调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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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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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会议单位及人员: 委托单位: 建设单位: 总承包单位: 咨询单位: | |||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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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 建设单位: 总承包单位: 咨询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