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协调实施细则

发布者:审计处发布时间:2026-07-02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工作,加强审计监督,有效控制建设成本,规范协调工程造价咨询过程中的争议,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湖北经济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湖北经济学院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使用各类资金(包括财政拨款、自筹资金、科研经费、捐赠资金等)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协调工作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争议,是指在工程造价咨询过程中,工程承包单位对学校审计处(或受委托的社会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初步意见、核减(增)事项及其依据、工程量认定、计价原则、合同条款解释等存在异议,并经初步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

第五条 工程造价争议协调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委托费用按照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六条  中介机构出具初步审核报告后,工程承包单位在收到报告后,应在10日内反馈意见。逾期未回复意见视为认可审核结论,中介机构可直接依据初步意见出具最终审核结论。

第七条  中介机构在收到工程承包单位反馈的意见后,应在5日内与工程承包单位沟通协调反馈意见的处理,能全部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出具最终审核结论。存在分歧的,工程承包单位可书面向审计处提出工程造价争议处理。

第八条  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的书面材料应包括:争议问题的具体说明、涉及的争议金额、提出争议的支撑材料等。工程承包单位提出的书面争议材料经单位签字盖章,报学校工程管理单位签字确认后,报送审计处协调处理

第九条 审计处应加强争议协调的组织,加快争议问题的处理。原则上,应在收到工程承包单位的书面材料后,14日内完成争议解决(因工程承包单位原因的除外)。

第十条  审计争议协调处理所遵循的依据

(一)对定额解释和计价规范的争议,以湖北省相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解释为准

(二)对设计变更的争议,以现场检测、复查、计算为准。因隐蔽工程或送审滞后导致现场无法核实的,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人(必要时报分管校领导)签署的意见为准

(三)对施工现场签证涉及工程量的争议,以现场检测、复查、计算为准。因隐蔽工程或送审滞后导致现场无法核实的,原则上以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人及监理等相关部门签署的意见为准;必要时可采取对局部破除等方式取证产生费用按原因归属工程管理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造价争议协调,可采取线上或线下会议方式召开。协调结果以《建设工程造价协调会纪要》(附件1)形式呈现,纪要需经参会人员签字确认。争议协调结果经当事人确认后,不得再次提请审计争议协调。

第十二条  造价争议协调按争议金额分层处理:5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内的争议问题,由审计处、工程管理单位、中介机构、工程承包单位协调解决;50万元—100万元的争议问题,报请分管校领导参与协调解决;100万元以上的争议问题,报请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程承包单位不接受协调结果的,审计处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造价协调会纪要

时间

 

地点

 

主持人

 

记录人

 

参加会议单位及人员:

委托单位:

建设单位:

总承包单位:

咨询单位:

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        建设单位:           总承包单位:     咨询单位